经营范围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市政公用工程;污水处理服务;环境治理服务;给排水工程、水利工程、建筑工程、风景园林工程的咨询和设计;工程勘察、测量,城乡总体规划编制、给排水规划编制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、规划环评、环境影响评价、节能评估、经济技术分析报告编制;销售:供排水及水暖器材、仪器仪表、水处理设备、净水器、饮用水。)